成都公积金提取新办法材料更少限额提高
材料更精简
提取次数由最多一年两次提高为每季度一次
为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办法》显示,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储蓄账户,取消非联名卡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由单位出具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另一方面,《办法》将原办法租住商住商品住房和公共租住房,提取频次由每年可申请取2次调整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业务可由单位代办调整为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提取金额放宽
由每年最高1.5万元调整为1.6万
同时,《办法》取消原办法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的规定。参考市房管局2018年2月底公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办法》按照原则上不下调租房提取限额的原则,对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进行了调整,将原办法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提取限额由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调整为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其他区(市)县提取限额未作调整——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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