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我省制定了实施细则。
其中,《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执行,具体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数额标准进行调整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据悉,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黑名单”列入决定后,及时将“黑名单”有关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本地)”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等进行了公示。同时,将“黑名单”列入决定书、公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用人单位或自然人达到“黑名单”移出、续期、更正条件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期限届满或者满足更正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续期、更正决定,依法送达;同时,自作出移出、续期、更正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终止或继续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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