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出台实施
《办法》规定,举报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等奖励100元;举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措施等奖励200元;举报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逃避监管等奖励300元。举报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50元。
《办法》规定,对符合奖励的举报,每季度按有关程序审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到指定地点领取、银行汇款方式发放这两种方式领取奖金。在规定时限内,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未按要求提供本人银行汇款信息、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放弃。市环保局每季度将对举报受理情况、奖金发放情况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时,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此外,4种情形不予奖励: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无法查证;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期间;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公职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根据《办法》规定,市环保局设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守。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有奖举报电话承接单位负责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和举报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转交相关单位核实、办理,办理单位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回复交办单位。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或向被举报对象泄露举报人信息。
另外,举报人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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