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精准识别40问
答:精准识别位于“六个精准”之首,是扶贫大夏的基石和基础,是脱贫攻坚的“第一纽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重要精神的举措。
2、我市建档立卡对象包括哪些?
答:贫困户、贫困村
3、对贫困人口识别的要求?
答:必须“精准”,也就是符合条件的必须“进去”,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出来”,不漏一户,不掉一人。
4、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的原则是什么?
答:以农户人均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健康、教育、住房等情况,以户为单元,整户识别(包括共同生活的无户籍人口);实行有出有进,进出有据,动态管理。
5、贫困人口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精准识别的时间节点是何时?
答:以2014年区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审定公告日为时间节点。
6、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的标准是多少?
答:以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人不变价为基准,2014年为2736元/人、2015年为2855元/人、2016年为3100元/人、2017年为3300元/人。
7、贫困户识别中“四个数一致”是指什么?
答:国家扶贫子系统、《扶贫手册》、“帮扶明白卡”和家庭实际人数一致,建立识别对象“同一本账”,确保建档立卡对象和扶持对象上下统一。
8、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实行“一申请一评议、两公示一公告”,即: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并要有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全程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结果公正。
9、对贫困户精准识别有哪些强制性要求?
答:必须做到“三严禁一杜绝”即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提供虚假信息,严禁拆户、分户和空挂户,杜绝平均分配;必须保证“不重不漏”。
10、为什么必须开展整户识别和开展“查漏”?
答:确保中央要求的“不漏一户”、“不掉一人”。
11、有车的贫困户如何处理?
答:经比对在交管部门有个人车辆信息的,按照购买时间分别进行处理:以2014年区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审定公告日为时间节点,对审定公告日之前购买轿车的,或购买其它车辆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作清退处理;对审定公告日之后购车(含摩托车)的,应核实购车用途及资金来源,实事求是地进行界定和处理,用于发展生产或脱贫致富,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保留贫困户身份;高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作脱贫或清退处理。清退的贫困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并登记造册,由乡镇统一保管纸质文档备查。
12、对贷款或合伙购车的贫困户如何处理?
答:核实后区分具体情况:若贫困户分得的经营性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保留贫困户身份;高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作脱贫处理。
13、对购房的贫困户如何处理?
答:经比对,购买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或在城镇自建住房的贫困户,根据情况分类处理:以2014年区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审定公告日为时间节点,对审定公告日之前购(建)房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应予以清退。对审定公告日之后购(建)的,根据资金来源、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甄别,实事求是地准确界定,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保留贫困户身份;高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作当年脱贫或清退处理。清退的贫困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并登记造册,由乡镇统一保管纸质文档备查。
14、领取国家政策性补助的贫困户如何处理?
答:经核实,领取国家政策性补助后,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保留贫困户身份;高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作清退处理。国家政策性补助不包括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5、对经商、参股公司或经营公司的贫困户如何处理?
答:贫困户参股公司或经营公司的、在县城或乡镇营业的个体工商户,要以2014年审定公告日为时间节点,公告日之前的,作清退处理,公告日之后的,符合脱贫标准的列入当年计划脱贫户;在农村做小买卖的,经核实,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保留贫困户身份。
16、对贫困“老人户”如何精准甄别?
答:按照《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贫困“老人户”脱贫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7〕36号)文件精神,各乡镇、村组要对辖区内所有贫困“老人户”,开展再排查、再甄别工作。若子女无赡养能力或子女为贫困户,应维持现状或加大兜底扶持力度,纳入巩固提升;2014年公告日之前自然分户的,纳入脱贫巩固提升;2014年公告日之后人为分户的,若子女有能力赡养老人,但未尽赡养责任义务的,按程序调查核实,对照“四个好”目标,做好老人、子女、村民等各方工作后,根据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原则,作清退处理,并采取批评教育、基层调解、法律援助等途径,促使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7、怎样开展“漏评”人员的识别?
答:全面筛查,特别对信访举报、督查检查、暗访、媒体报道等“四种形态”反映的漏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凡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的,应全部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整户纳入。
18、对“人在户不在”的贫困户如何处理?
答:坚持整户识别,以家庭实际人数为准,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19、贫困户家中因婚嫁户口未迁入的家庭成员是否纳入?如何识别?
答:应识别纳入,在实际居住地识别纳入贫困户后,由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0、贫困户家中有新出生、超生、非婚生子等无户口人员是否纳入?
答:贫困户家庭成员中有无户籍人口且长期一起居住生活的,作为新增贫困人口纳入该贫困户家庭成员,由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为以上人员办理户籍手续。
21、失联人员贫困人口如何处理?
答:由当地查清人是否健在,在哪里,是否回原籍居住。若确属失联的,原则以一年时间为期界定,失联一年以内的人员,应保留贫困户身份;失联一年以上的人员,应予以清退,并做好档案备注说明管理及相关证明材料。
22、死亡的贫困人口如何处理?
答:对已去世的,公安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销户处理,并从贫困户名单中清退。
23.因婚嫁出的贫困人口如何处理?
答:对因婚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生活的贫困人口,原则在居住地识别,若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都将其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户籍所在地应予以清退;若居住地未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户籍所在地应作为家庭人员减少处理,并在系统中标注。
24、现役军人户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现役军人户应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被识别为贫困户的,以户籍人口统计贫困人口。
25、服刑人员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有服刑人员的农户按贫困户标准识别为贫困户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计入该户贫困人口统计;服刑期满后,如该户仍未脱贫,将其计入该户贫困人口。
26、分家未分户的,如何界定?
答:以户籍为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整户识别。
27、自主移民问题如何处理?
答:严格按照川脱贫办发〔2016〕56号文件规定,分三种情形:一是在居住地已入户的,由居住地识别;二是居住地未入户的,且能劝返原籍的,由原籍地进行识别,三是居住地未入户,且因各种原因不能劝返的,以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开展识别工作,坚持尊重客观实际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排查甄别,对已进入系统但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自主移民,应作清退处理;对未识别的自主移民且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应整户纳入。
28、财政供养人员有哪些?
答: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离退休费)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9、家庭中有财政供养人员是否识别?
答:家庭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需精细核准家庭人均纯收入,根据情况分类处理:以2014年区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审定公告日为时间节点,对审定公告日之前,人均纯收入高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应予以清退。对审定公告日之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保留贫困户身份;高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作当年脱贫或清退处理。清退的贫困户,由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并登记造册,由乡镇统一保管纸质文档备查。
30、贫困户家庭成员持有假残疾证或是无残疾证的残疾人是否清退?怎么处理?
答:如果贫困户家庭成员持有假残疾证而非人,且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应清退;若该家庭成员确实是残疾,且符合贫困户标准的保留,并由残联补办疾证,同时在系统中更新该户的残疾证信息。
31、因新出生、死亡、婚嫁等动态管理后造成同一户人中“四个数不一致”的问题,如何界定整户纳入时间?
答:以发生上事实的年度为依据,在该年度作新增或减少处理,并在下一年度数据库中作标记调整。
32、征地拆迁和参加增减挂钩的贫困户,是否清退,如不清退,还需不需要列为“后续帮”享受?
答:以2014年公告日为节点,公告日之前征地拆迁和参加增减挂钩的贫困户,作清退处理;公告日之后征地拆迁和参加增减挂钩的贫困户,作当年脱贫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后续帮扶措施。
33、低于扶贫标准的低保人口是否纳入贫困人口识别范畴的问题?
答:我市已全部实现“两线合一”,本次不再对我市低于扶贫标准的低保人口进行识别,对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低保对象,由行业部门归口补短板。
34、2014年、2015已脱贫户如何处理?
答:按现行标准对2014年和2015年已标注的脱贫户进行全面甄别,对符合退出标准的要及时完善退出手续;对收入达标,但未实现“三保障”的,由行业部门归口补短板,缺啥补啥;对收入未达标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扶贫政策加大帮扶力度。
35、五保户是否纳入贫困户?
答:不再纳入,因为目前,我市的五保户每年国家补助标准已高于当年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系统中属性为五保户的贫困户,作脱贫处理。
36、领取财政补助的村组干部家庭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应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贫困户标准和程序,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的,并得到群众认可,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应识别为贫困户。
37、市内区县外有重复识别情况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按自主移民方式处理,以实际居住地识别为主,户籍地配合。户籍地作清退处理。
38、关于系统中更正后的“低保贫困户”和“低保户”指标解释?
答:“低保贫困户”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且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标准的贫困户,该户所有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有劳动能力。“低保户”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农户(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低保户)。
39、劳动能力如何界定?
答:普通劳动力是指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能劳动力指经过技术等级考试合格后,获得人社部门统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丧失劳动力是指由于疾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力是指16岁以下未成年人和超过劳动年龄65周岁以上的老人。
40、复核校正后的贫困户信息怎么在系统中修改?
答: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部署,待2017年7月,国扶办开放系统修改功能后,直接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进行限时修改,务必于7月底前全面完成数据修改工作,并备好纸质档案存档备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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