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出台网约车新政和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意见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巴中市定向征求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经信、公安、商务等13个部门意见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订了《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以下称“两个文件”)。
《实施意见》共三个部分,亮点主要体现在深化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改革方面。一是规定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4-8年;二是自2017年10月1日起,停止收取巡游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面实现我市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三是实行经营权审批辖区负责制;四是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和运力动态调整机制;四是完善运价确定机制,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巡游车运价逐步由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转变。
《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四条,亮点主要体现在结合我市实际,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在国家规定的条件外,增加了部分内容。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交安全、维稳及应急处置和服务质量承诺书及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等材料;网约车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等。网约车车辆必须是巴中籍(川Y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裸车价格不低于7万元(购置发票)、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内(从注册之日起)且累计行驶里程未满60万千米;按期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不得张贴车身广告等。网约车驾驶员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巴中市居住证”;未被列入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黑名单”库等。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