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启动市级环境保护督察
(2)督察组。市环境保护督察组建由市副厅级领导担任组长的3个督察组,分别对高新区、自流井区、大安区;荣县、贡井区;富顺县、沿滩区开展督察。督察从2017年6月起,每个区县集中督察7天。
(3)督察内容。区县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及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等12个方面的情况
(4)督察方式。主要采取召开动员汇报会,个别谈话,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资料,开展下沉督察、重点检查或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开展社会调查,接受公众举报等方式。
(5)督察反馈及整改。督察情况报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督察组组长向被督察区县通报反馈。被督察区县应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在通报反馈后一个月内报送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半年内报送整改进展情况。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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