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发布“招生禁令”
规范行为
不得进入生源学校宣传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规范招生宣传,不得提前宣传和招生;不得进入生源学校宣传,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必须符合招生政策规定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要严肃招生政策,所有公、民办学校均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衔接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任何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依据学生志愿、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在计划内择优录取。各相关学校按录取结果组织新生报名。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前将优生集中,举办直升班和衔接班等。
严肃纪律
打击有偿招生
《通知》要求,严禁任何学校提前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与学生签订培养协议或作出其它违反招生规定的许诺等;严禁生源学校泄露或向外提供与招生相关的毕业年级学生个人信息,强迫和篡改学生志愿;严禁突破招生计划和新产生56人以上大班额。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接收录取名册外的学生;严禁公、民办违规联合招生;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自主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插手、干预招生工作。
对有偿招生行为要严厉打击。《通知》明确,禁止招生学校宴请生源学校领导、教师,或赠送礼品、礼金、礼券等财物;禁止生源学校接受吃请和馈赠,带有倾向性地参与、协助招生学校或个人组织的违规招生活动。严厉打击招生工作中的权钱交易或借招生牟取私利行为。
从严追责
加强监督检查
《通知》指出,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分管校长和经办人等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立即开展“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自查自纠工作。
市、县(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查处各种违规招生行为。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一票否决”等处分并限期整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减招生计划、降级或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个人有违规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或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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