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新建城镇小区不配套幼儿园将不予审批
据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或者进行旧城改造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攀枝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布局,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投资建设、管理和县区、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将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 要同步规划、建设、交付使用
根据办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其中,新建的城镇小区原则上按照30座学位/千人,500米服务半径规划设置幼儿园,5000人以上的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9个班的幼儿园。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划时,要明确落实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并明确该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单列出该地块配套幼儿园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居住组团,要根据国家标准和片区居住人口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新建幼儿园用地或旧有幼儿园扩建用地。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划未明确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城镇住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建设方案同步报批。报建后,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或未与当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验收。以确保幼儿园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加强监督管理 严禁擅自拆除抵押或改变用途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的相关内容,向项目所在县区政府无偿移交。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的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此外,对城镇小区已经建设形成,但未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办法规定由辖区政府根据居住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统筹协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已建成小区内已举办有民办幼儿园的,由辖区政府采取逐步回购方式予以回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各级政府补贴等政策导向,将其发展为普惠性幼儿园,以确保公共教育资源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办法还明确,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主动推进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补建、回收以及新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管理等工作,确保将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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