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近日出台
根据《实施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而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缴费标准和方式方面,《实施办法》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2016年8月1日起,可优先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同时,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在工程概算中将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对工伤待遇也做了明确要求。根据《实施办法》,对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规定了按项目参保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对于违法转包导致工伤事故的,由违法转包单位承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