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通知》提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重点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通知》明确,缴存基数统一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存比例统一按12%执行;其余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按月缴存。
根据《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建立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缴、欠缴、少缴的单位进行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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