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成都市近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

  • 2015年06月29日 14时28分
  • 来源: 成都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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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在成都市日前的专项整治中,针对涉及食品的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取缔,取得显著成效。

      农村食品市场

      “四打击四规范”效果明显

      据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李栓喜介绍,从去年年底开始,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据介绍,此次专项行动重点针对农村市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涉农各市场、商场、超市、街道、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地域,以农村食品市场久治不愈的“傍名牌”“山寨食品”等侵权仿冒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为重点领域,大力整治农村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统计,全系统共检查食品经营户14110户(次),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户221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1235个(次);共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农村食品市场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傍名牌等投诉和举报共计45件,均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置。同时,深挖案源,查处了一批影响大、惠民生的典型案件:“小白兔”糖商标侵权案件、“唯怡”花生奶商标侵权案件、假冒“五粮春”白酒案等,专项行动以来,共立案查处侵权仿冒食品案件54件,移送公安机关1件;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213户,吊销营业执照1户。

      食品广告监管

      对典型违法广告向社会曝光

      李栓喜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加大了对食品类广告的监管力度,共监测食品广告74595条(次),发现涉嫌违法食品广告5393条(次)。对整改不力的“长通无阻胶囊”“地奥紫黄精”等保健食品和“博医堂系列产品”“微生态制剂”“微量营养制剂”等共16条普通食品广告移交执法办案部门调查处理。对宣称治疗功效、利用专家和消费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天三奇长乐胶囊”“参芪力得康”等4条典型违法的食品广告通过成都信用网和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曝光。

      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完善广告监管协作机制

      据介绍,近日,市工商局会同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召开了医药等重点类别广告监管工作部署会,倡导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特别是对经营主体在本地的虚假违法药品、食品、医疗等类广告,形成共同加强源头管理的监管思路。据悉,下一步成都将对违法率较高的区(县)级媒体单位实施“末位警示制度”,并在重点领域开展广告联合巡查,广告监测数据也将在三部门之间实现共享。

      新闻链接>>>

      典型案例:侵犯名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1月6日,成都市新都工商局接到举报,会同公安部门对一制造假酒的窝点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五粮液”“水井坊”“茅台”等全国名酒264件,以及名酒外包装箱、防伪贴、酒盒、瓶盖等大量商标标识,货值金额139万元。经名酒生产厂家鉴定全系假冒产品。随后在金堂县查获假冒名酒的灌装点。当事人邓某于2014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4日被新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维权小贴士>>>

      对暗示商品保障健康说“不”

      今年以来,食品类广告违规行为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困扰。在此,市工商局郑重提醒企业、媒体和广大市民,根据现行有关食品的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其特定功效做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广告内容应当标明其批准文号。

      另外,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还新增了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二是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新法同时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消费提示>>>

      预包装食品不能破损外漏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因其便于携带、易于保存、干净卫生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喜爱。在此,市消协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该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是:清晰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应该标注在显著位置;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市消协也希望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认真查看食品经销商是否具备《营业执照》食品有关许可证及所售食品检验合格的证明;看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储存条件;看包装是否存在破损或外漏的情况,若是密闭性金属包装,要看是否有受胀起鼓的现象。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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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近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

  • 2015年06月29日 14时28分
  • 来源: 成都市府
  •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在成都市日前的专项整治中,针对涉及食品的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取缔,取得显著成效。

      农村食品市场

      “四打击四规范”效果明显

      据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李栓喜介绍,从去年年底开始,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据介绍,此次专项行动重点针对农村市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涉农各市场、商场、超市、街道、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地域,以农村食品市场久治不愈的“傍名牌”“山寨食品”等侵权仿冒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为重点领域,大力整治农村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统计,全系统共检查食品经营户14110户(次),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户221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1235个(次);共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农村食品市场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傍名牌等投诉和举报共计45件,均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置。同时,深挖案源,查处了一批影响大、惠民生的典型案件:“小白兔”糖商标侵权案件、“唯怡”花生奶商标侵权案件、假冒“五粮春”白酒案等,专项行动以来,共立案查处侵权仿冒食品案件54件,移送公安机关1件;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213户,吊销营业执照1户。

      食品广告监管

      对典型违法广告向社会曝光

      李栓喜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加大了对食品类广告的监管力度,共监测食品广告74595条(次),发现涉嫌违法食品广告5393条(次)。对整改不力的“长通无阻胶囊”“地奥紫黄精”等保健食品和“博医堂系列产品”“微生态制剂”“微量营养制剂”等共16条普通食品广告移交执法办案部门调查处理。对宣称治疗功效、利用专家和消费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天三奇长乐胶囊”“参芪力得康”等4条典型违法的食品广告通过成都信用网和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曝光。

      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完善广告监管协作机制

      据介绍,近日,市工商局会同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召开了医药等重点类别广告监管工作部署会,倡导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特别是对经营主体在本地的虚假违法药品、食品、医疗等类广告,形成共同加强源头管理的监管思路。据悉,下一步成都将对违法率较高的区(县)级媒体单位实施“末位警示制度”,并在重点领域开展广告联合巡查,广告监测数据也将在三部门之间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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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侵犯名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1月6日,成都市新都工商局接到举报,会同公安部门对一制造假酒的窝点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五粮液”“水井坊”“茅台”等全国名酒264件,以及名酒外包装箱、防伪贴、酒盒、瓶盖等大量商标标识,货值金额139万元。经名酒生产厂家鉴定全系假冒产品。随后在金堂县查获假冒名酒的灌装点。当事人邓某于2014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4日被新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维权小贴士>>>

      对暗示商品保障健康说“不”

      今年以来,食品类广告违规行为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困扰。在此,市工商局郑重提醒企业、媒体和广大市民,根据现行有关食品的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其特定功效做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广告内容应当标明其批准文号。

      另外,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还新增了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二是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新法同时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消费提示>>>

      预包装食品不能破损外漏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因其便于携带、易于保存、干净卫生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喜爱。在此,市消协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该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是:清晰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应该标注在显著位置;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市消协也希望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认真查看食品经销商是否具备《营业执照》食品有关许可证及所售食品检验合格的证明;看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储存条件;看包装是否存在破损或外漏的情况,若是密闭性金属包装,要看是否有受胀起鼓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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