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出台政策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坚持林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强化依法、科学、集约利用林地的意识,把保护林地工作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坚决制止乱征滥占林地的行为,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的发展。
二是加强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实行严格的林地定额管理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林地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林地利用状况。林业主管部门强化对占用征收林地的监管,跟踪检查用地过程,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
三是严格管理,禁止非法占用和使用林地行为。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制度,勘查、开采矿藏、工程取土和修建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四是强化措施,打击违法侵占林地行为。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专项整治活动,刹住乱征滥占林地歪风,对各类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落实责任,完善林地保护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是林地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凡涉及占用征收林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发改、规划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充分考察项目用地,凡需使用林地的,要提前做好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矿业权设置等涉及林地项目审批手续时,要首先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交通、水务、民政、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兴建的各类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在规划设计时,要通报林业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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