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坚持“七制”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监管
(2)项目承诺制。项目启动实施前,通过市、县、乡逐级签订扶贫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就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物资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等作出承诺,确保扶贫项目按照规划内容、质量、程序及完成进度等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3)民主决策制。在项目规划中充分征求村社干部、受益群众意见,把项目规划做实做细;在项目实施前,项目村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村社干部、群众代表组成,在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群众代表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4)专家验收制。项目实施结束后,在乡(镇)村初验的基础上,由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实施领导小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干部和受益群众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实行现场普查验收,对产业项目和到户项目实施现场随机抽查30%以上的农户进行验收。
(5)县级财政报账制。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经项目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银行账户,到户补助资金通过银行“一卡通”兑现到农户个人账户;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到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通过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规范资金管理流程,严格控制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到村到户。
(6)项目审计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由施工企业实施的工程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送审计部门审计后,财政部门按照审计结论拨付工程项目资金。
(7)一票否决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质量及效益、项目环境及社会影响、群众参与和满意度等方面的监测评价,对项目监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除了严格问责外,还将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