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绵阳市停收5项免收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2014年07月10日 10时51分
  • 来源: 绵阳市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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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精神,绵阳市决定停收水利部门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国土部门征(土)地管理费,公安部门征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前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4年7月1日起停收,另1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从10月1日停收;免收住建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仅限于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用普通商品住房免收)、药监部门的生产药品登记费、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及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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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停收5项免收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2014年07月10日 10时51分
  • 来源: 绵阳市政务网
  •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精神,绵阳市决定停收水利部门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国土部门征(土)地管理费,公安部门征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前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4年7月1日起停收,另1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从10月1日停收;免收住建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仅限于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用普通商品住房免收)、药监部门的生产药品登记费、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及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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