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凉山全面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 2014年06月0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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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扎实开展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巩固宣传效果,强化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投资,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凉山全面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全州17个县(市)和15个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本次活动。

      活动期间,参加单位在城市社区、城镇街道、营业网点、广场、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集散地,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置宣传栏,设立咨询点,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向群众分发宣传手册、传单,向群众开展咨询服务;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短信等媒体,采取专题、专栏、在线访谈、系列报道等形式,组织开展广泛宣传。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还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涉案金额大幅攀升、领域不断延伸,涉稳隐患不断增多,形势十分严峻。其中,民间融资中介不规范发展势头迅猛,不当宣传、超范围经营现象突出,蕴藏较大非法集资风险隐患。部分中介街边门面装修豪华,酷似银行,面向社会公众散发传单、发放礼品,将中老年人、退休职工、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作为主要宣传对象,只宣传收益不提示风险,且其投资项目多为受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产业项目,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投资资金难以收回。特别是目前大量来自州外的异地人员来凉山设立融资中介较多,投资项目往往是异地项目,若资金链断裂,外地老板跑路,本地的投资人更难以追讨。

      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有什么社会危害并承担什么后果呢?

      1、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的最新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不断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3、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4、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仍不能清退的集资款损失,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5、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屡得逞,除了非法集资者的骗术较为高明,方法和手段隐蔽和狡猾外,与集资参与者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特别是中老年人近年已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诈骗对象,不法分子利用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弱点以及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的心理,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中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让中老年人积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血本无归。

      因此,广大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自觉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不轻信所谓的一夜暴富神话,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免疫力”,避免上当受骗。特别是中老年人,在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利而盲目听信,要坚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之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让子女或朋友帮助分析、辨别,听取他们理智的建议,千万不要盲目从众、因小失大。

      6、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草根PE的骗局

      ——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体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PE界的混乱现状。

      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某某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某某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某某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募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作案手段

      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付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查处

      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2009年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某某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10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鉴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但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而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留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而银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投资渠道。因此建议老年人应将积蓄、闲余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二)不务正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然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且给存款人发放的利息比银行高出许多,真有此等好事吗?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5年成立C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JTY担保公司和BZ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放贷款,并按贷款额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CY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26万余元。

      作案手段

      1.借助媒体,发布非法广告。自2006年起,刘某等人先后在某某某市等多家新闻媒体及商务广告上发布信息,宣称某某公司可以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及个人以土地、果园、房产、汽车作抵押提供贷款,并自印名片四处散发,逐步在某某、某某某地区建立了庞大的借贷关系网。

      2.以亲情为纽带,合伙集资诈骗。在某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五名被告中,刘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王某为刘某的妹妹,季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指挥、掌控CY公司、BZ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有业务,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贷业务均由其亲自审核,并向各公司下派筹资放款任务。其妻赵某负责各公司现金管理,其妹妹及妹夫分别负责金太阳公司和银盾公司的日常业务,由此,构建了以刘某、赵某、王某、季某四人为核心的亲情纽带,构建起跨地区非法集资网络合伙进行集资诈骗。

      3.高额回报,诱惑难挡。为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CY公司在每笔业务佣金中提成30%发放给业务员,并规定多劳多得。在利益的驱使下,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使得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4.设立担保公司,欺骗投资者。为欺骗投资者,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刘某于2008年1月专门成立了JTY担保公司,向放款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对大额的抵押贷款还签订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以此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案件查处

      2008年初,CY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不断有放款人进行上访或提起诉讼。2008年7月15日,某某市公安局将刘某等五人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8月9日,某某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万元;判处其余四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五年。刘某等五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案件警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留心眼”,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从身边朋友、同事推荐就盲目投入资金。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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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山全面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 2014年06月0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
  •   为扎实开展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巩固宣传效果,强化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投资,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凉山全面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全州17个县(市)和15个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本次活动。

      活动期间,参加单位在城市社区、城镇街道、营业网点、广场、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集散地,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置宣传栏,设立咨询点,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向群众分发宣传手册、传单,向群众开展咨询服务;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短信等媒体,采取专题、专栏、在线访谈、系列报道等形式,组织开展广泛宣传。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还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涉案金额大幅攀升、领域不断延伸,涉稳隐患不断增多,形势十分严峻。其中,民间融资中介不规范发展势头迅猛,不当宣传、超范围经营现象突出,蕴藏较大非法集资风险隐患。部分中介街边门面装修豪华,酷似银行,面向社会公众散发传单、发放礼品,将中老年人、退休职工、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作为主要宣传对象,只宣传收益不提示风险,且其投资项目多为受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产业项目,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投资资金难以收回。特别是目前大量来自州外的异地人员来凉山设立融资中介较多,投资项目往往是异地项目,若资金链断裂,外地老板跑路,本地的投资人更难以追讨。

      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有什么社会危害并承担什么后果呢?

      1、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的最新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不断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3、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4、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仍不能清退的集资款损失,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5、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屡得逞,除了非法集资者的骗术较为高明,方法和手段隐蔽和狡猾外,与集资参与者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特别是中老年人近年已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诈骗对象,不法分子利用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弱点以及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的心理,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中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让中老年人积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血本无归。

      因此,广大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自觉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不轻信所谓的一夜暴富神话,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免疫力”,避免上当受骗。特别是中老年人,在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利而盲目听信,要坚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之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让子女或朋友帮助分析、辨别,听取他们理智的建议,千万不要盲目从众、因小失大。

      6、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草根PE的骗局

      ——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体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PE界的混乱现状。

      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某某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某某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某某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募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作案手段

      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付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查处

      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2009年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某某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10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鉴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但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而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留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而银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投资渠道。因此建议老年人应将积蓄、闲余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二)不务正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然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且给存款人发放的利息比银行高出许多,真有此等好事吗?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5年成立C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JTY担保公司和BZ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放贷款,并按贷款额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CY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26万余元。

      作案手段

      1.借助媒体,发布非法广告。自2006年起,刘某等人先后在某某某市等多家新闻媒体及商务广告上发布信息,宣称某某公司可以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及个人以土地、果园、房产、汽车作抵押提供贷款,并自印名片四处散发,逐步在某某、某某某地区建立了庞大的借贷关系网。

      2.以亲情为纽带,合伙集资诈骗。在某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五名被告中,刘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王某为刘某的妹妹,季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指挥、掌控CY公司、BZ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有业务,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贷业务均由其亲自审核,并向各公司下派筹资放款任务。其妻赵某负责各公司现金管理,其妹妹及妹夫分别负责金太阳公司和银盾公司的日常业务,由此,构建了以刘某、赵某、王某、季某四人为核心的亲情纽带,构建起跨地区非法集资网络合伙进行集资诈骗。

      3.高额回报,诱惑难挡。为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CY公司在每笔业务佣金中提成30%发放给业务员,并规定多劳多得。在利益的驱使下,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使得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4.设立担保公司,欺骗投资者。为欺骗投资者,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刘某于2008年1月专门成立了JTY担保公司,向放款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对大额的抵押贷款还签订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以此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案件查处

      2008年初,CY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不断有放款人进行上访或提起诉讼。2008年7月15日,某某市公安局将刘某等五人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8月9日,某某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万元;判处其余四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五年。刘某等五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案件警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留心眼”,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从身边朋友、同事推荐就盲目投入资金。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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