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启动
本次补偿的对象为2013年新农合参合人员。保障对象自2013年1月1日0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24时止入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规定政策报销后,对需个人负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报销标准。在保障范围内,保障对象单次或累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的,超出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在5千元—3万元(含)的,超出5000元部分按56%报销;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在3万元(不含)—6万元(含)的,超出3万元部分按66%报销;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在6万元以上的,超出6万元部分按76%报销。
经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宜宾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屏山县的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承保和赔付工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负责翠屏区、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兴文县的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承保和赔付工作。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帐号通过转帐的方式兑现,不实行现金赔付。保障对象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本人或家庭户存折帐号或银联卡帐号复印件、联系人姓名、联系人与保障对象关系证明、联系电话号码等。资料交纳地点在保险公司驻各乡镇代办点或县级支公司营业厅。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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