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遂宁将出台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制度

  • 2014年03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遂宁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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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2日从市残联获悉,市财政局、市残联将出台实施《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记者就相关情况向市残联理事长薛思琦作了了解。

      据介绍,此次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对象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遂宁市户籍残疾人。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直接发放,由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发放对象清单和银行账号,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直接计入发放对象的银行账户。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每个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次月的15日前汇入本人的银行账户。

      审核程序为,一是告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二是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和第二代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村(社)提交《申请审批表》;三是村(社区)对申请人进行情况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残联;四是乡镇(街道)残联自接到村(社区)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五是审核合格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按规定报县(市、区)残联;六是县(市、区)残联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结果逐级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将汇总人数逐级上报市(州)残联和省残联备案。

      薛思琦告诉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3.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4.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

      记者了解到,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县区、园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省对扩权试点县补助55%,对其他市县补助40%。市财政对船山区、安居区补助15%,对市直两园区补助30%。

      我市相关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将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截留、贪污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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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将出台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制度

  • 2014年03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遂宁市府
  •   3月12日从市残联获悉,市财政局、市残联将出台实施《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记者就相关情况向市残联理事长薛思琦作了了解。

      据介绍,此次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对象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遂宁市户籍残疾人。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直接发放,由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发放对象清单和银行账号,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直接计入发放对象的银行账户。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每个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次月的15日前汇入本人的银行账户。

      审核程序为,一是告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二是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和第二代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村(社)提交《申请审批表》;三是村(社区)对申请人进行情况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残联;四是乡镇(街道)残联自接到村(社区)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五是审核合格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按规定报县(市、区)残联;六是县(市、区)残联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结果逐级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将汇总人数逐级上报市(州)残联和省残联备案。

      薛思琦告诉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3.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4.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

      记者了解到,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县区、园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省对扩权试点县补助55%,对其他市县补助40%。市财政对船山区、安居区补助15%,对市直两园区补助30%。

      我市相关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将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截留、贪污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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