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采取多种方式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
三种改造方式可选
《实施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居民自愿、政策扶持、企业自主、政府支持的组织形式。改造有三种方式:1、因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需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由政府主导实施,改造工作应做好民意调查,在改造范围内95%以上居民(指产权人,下同)同意改造的,启动项目模拟搬迁程序;95%以上的居民签订模拟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由政府平台公司实施改造。2、对非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需要的棚户区改造,应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实行居民自主改造。为满足改造片区功能需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实行原址自主改造;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实行异地联合自主改造。政府对此类项目依法给予政策扶持。3、企业自有存量土地上的危旧房和职工房改房,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和相关土地管理政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由企业组织职工实行自主改造。
多套安置补偿方案
《实施意见》按国家有关标准拿出了多套安置补偿方案,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
1、政府主导、居民自愿改造的项目。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安置补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模拟搬迁的方式,实施安置补偿。启动模拟搬迁程序,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如果100%的居民签订了模拟搬迁协议,当事双方按照模拟搬迁协议履行;如果95%以上的居民签订了模拟搬迁协议,对未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居民可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按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标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果签订协议的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95%,模拟搬迁协议无效并终止搬迁。此类项目实施执行以下政策措施:(1)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2)坚持统一的补偿标准。被改造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安置补偿包括被改造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因改造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3)对被改造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m2,且他处无住房并属城市低保对象的,按不低于45m2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不再支付45m2以内的补差款。(4)选择实物安置的,被改造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大于被改造房屋面积的,等面积部分根据评估价结算并补交价差,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被改造房屋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5)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选择实物安置的实行限量还房,超过限量还房房屋面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6)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2、居民自主改造的项目。在规划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棚户区居民自行商定安置补偿方案,并报市、区房管部门备案。
3、企业自主改造的项目。在规划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决定安置补偿方案,并报市、区房管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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