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管理办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各项个人比例负担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比例负担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各类人员按75%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各类人员按85%支付;各类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相应下调5%;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征缴,逾期不缴或欠缴者,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管理办法》要求,补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并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要单独列帐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互不挤占,实行专款专用。
责任编辑:
白婉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