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遂宁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新标准执行

  • 2014年01月03日 00时00分
  • 来源: 遂宁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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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新标准执行

      临时停车每车次上调1元

      收费点乱收费要遭查处

      为了加强市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交通疏堵保畅,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市对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成本进行了测算,日前,正式将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占道停车收费范围包括除军车、警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停放的机动车辆一律收取停车费。在市城区(含国开区、河东新区)范围内:小型客(轿)车临时停车每车次由2.00元调整为3.00元,19座及以上客车及货车临时停车每车次由3.00元调整为4.00元;在市城区范围内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点,可实行计时收费方式,起价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限定为4小时,不足15分钟免收停车费。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00元。实行计时收费必须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了人工计时操作程序;未具备计时收费条件前,不执行计时收费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占道停车收费点必须在市政府授权管理部门划定停车范围内,由市公安交警和相关部门具体确定;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点,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并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并标明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58),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单位或收费主体单位应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规范化管理,切实履行管理单位和收费主体单位的职责,严格监督各收费点的收费行为,对有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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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新标准执行

  • 2014年01月03日 00时00分
  • 来源: 遂宁市府
  •   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新标准执行

      临时停车每车次上调1元

      收费点乱收费要遭查处

      为了加强市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交通疏堵保畅,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市对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成本进行了测算,日前,正式将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占道停车收费范围包括除军车、警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停放的机动车辆一律收取停车费。在市城区(含国开区、河东新区)范围内:小型客(轿)车临时停车每车次由2.00元调整为3.00元,19座及以上客车及货车临时停车每车次由3.00元调整为4.00元;在市城区范围内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点,可实行计时收费方式,起价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限定为4小时,不足15分钟免收停车费。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00元。实行计时收费必须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了人工计时操作程序;未具备计时收费条件前,不执行计时收费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占道停车收费点必须在市政府授权管理部门划定停车范围内,由市公安交警和相关部门具体确定;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点,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并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并标明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58),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单位或收费主体单位应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规范化管理,切实履行管理单位和收费主体单位的职责,严格监督各收费点的收费行为,对有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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