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规定
调整后的政策有以下:1、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从2014统筹年度起,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2、提高困难人群参保政府补助。(1)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中困难人群(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学生儿童,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下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残疾的在校大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均不缴费。(2)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中困难人群:持有《低保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以及持有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持有《低保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个人缴纳70元(其中,持有《残疾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低保对象,个人缴纳20元);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个人缴纳8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50元;具有攀枝花市城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或非父母双亡但事实无父母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或县(区)财政予以解决。3、提高困难居民普通门诊医保待遇。除大学生外,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每人由400元调整为500元。
这项政策调整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精神和结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就业、社会保障和收入增加工作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3〕32号)文件要求,为加大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参加社会保障的帮扶力度,减轻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尤其是低收入居民的医疗个人负担的重大举措。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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