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实施煤矿“打非治违”六项制度
二是严格煤矿火工品控制制度。公安部门在审批煤矿火工品采购前,必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数量或使用期限。各煤矿必须将火工品直接发放到各作业点,禁止由一个放炮员代领分发,禁止向未经审批同意的采掘作业点发放火工品。
三是严格煤矿采掘面、入井作业人数核定和公示制度。煤矿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并公示后才能组织作业。核定情况必须及时书面通知驻矿安监员、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
四是实施煤矿产(煤)量监控制度。建设矿井在核定掘进工作面的同时核定工程煤数量,并在井口公示栏中公示。生产矿井(含试生产)必须在井口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矿日产(煤)量,自觉接受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超过生产能力、采掘计划或核定产(煤)量的,必须查明原因,依法处理(罚)。
五是推行煤矿从业人员承诺制度。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由县以上监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向监管部门作出“不到非法煤矿务工,不到非法采掘面作业”的书面承诺。
六是严格驻矿安监员制度。严格落实一人一矿,统一管理。驻矿安监员要定期报告煤矿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廉洁自律,严禁收受煤矿企业的钱财物。驻矿安监员必须定期交流,并实行目标管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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