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州政府决定建立全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中的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一是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及时报告违法案件和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二是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三是查实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事实后,按本通知职责划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2个工作日内分别告知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四是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属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五是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案件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六是主动向有关单位汇报,争取支持。
(二)规划建设部门:一是制止和查处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停止建设,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二是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建设事实后,按职责分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责任。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外或乡、村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2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监管。三是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四是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五是建立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工作机制,城乡建设、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形成共管联动的工作合力。
(三)监察部门:一是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报告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
(四)公安机关:一是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二是积极参与涉嫌犯罪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和配合查处工作,特别要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和抗法的行为人及时依法予以惩处。
(五)发改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经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在国土资源部门作出撤销已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六)工商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对拟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出具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七)房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房产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依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对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
(八)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罚没票据的管理,将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拍卖收入依法及时入库。
(九)农业、林业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十)地税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税费征缴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水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水保手续,并及时通知供排水公司不予供水。
(十二)环保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十三)城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市政公用企业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供电、供水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供电、供水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开户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开户的,一律不予供应水、电。供电、供水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及建设项目供电、供水。
(十五)银监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
(十六)审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验收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一是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全面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由政府组织规划、发改、监察、国土资源、法院、公安、建设、农业、水利、畜牧、交通、旅游、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令》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该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查处,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处分的坚决处分到位,该移送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情况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形势及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四是对有人为阻力而难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依法查处。其中,属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在接到规划等相关部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消除隐患,防止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一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是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情况,保证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违法批地行为,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无违法用地。
三、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监督、制止,并及时上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消除隐患,防止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和建设部门查处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四)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动态巡查,建立国土资源监察群防群治信息网络。
四、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州、县市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分别由州政府或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法院、监察、国土资源、发改委、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审计、城管、房管、工商、农业、林业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中,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协作开展工作,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四、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和定期通报制度
各县市、各部门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要互相通报相关情况,实行信息共享。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地税、规划和建设、工商、环保、房管、城管、水务、银监等部门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二)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情况。
(三)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监察、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移送起诉等情况。
(四)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就国土资源收入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没款的入库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五)地税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税费征缴情况。
(六)发改、审计、规划和建设、工商、环保、房管、城管、水务、银监、水电气等部门要及时向公安、监察、财政、地税、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审计、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工商登记、环境保护、房屋登记、银行信贷、水电气许可等情况。
五、切实履职尽责,坚决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及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每年要签订州、县、乡(镇)、村、组五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坚决守住耕地底线,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依法保护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等有利时机,采取以案释法和利用典型案件进行法制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土地基本国情、国策,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在全社会树立依法保护、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光荣,破坏浪费资源、违法违规占有使用土地必将受到严惩的思想观念,为维护依法、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成员单位要在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同时,切实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列入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抓好。按照各自职能,依法行政,不断强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坚决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