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出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办法规定:我市门诊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40元标准筹集(2011年按20元标准筹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列,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畴。门诊统筹费用支付标准:门诊统筹基金按50%支付,单次支付金额不超过50元,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2011年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参保人员一个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格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的结算办法。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统筹的人数核定门诊统筹总费用,采取预拨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结算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末预拨总费用的50%给定点医疗机构,年终结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
文件还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门诊保障的需要,建立健全适合门诊统筹特点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对门诊就诊率、转诊率、次均费用、费用结构等医疗服务指标的考核,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医疗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工作责任,将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管理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有意加重患者及基金负担。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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