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出台《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识灾防灾能力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防灾工作责任、制度、措施和工作落实,调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识灾防灾能力,有效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试行)(凉山州人民政府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凉山州境内从事或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和问责的组织领导。州及县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和问责的实施。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奖励和问责,以及对成功避免中型以上(10人以上人员伤亡)灾情的典型避险案例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防灾单位、个人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市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奖励和问责,以及对成功避免小型(10人以下人员伤亡)灾情的典型避险案例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防灾单位、个人的奖励。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预案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健全、准确预报、快速会商、提前预警,及时组织危险区群众疏散转移并成功避让地质灾害,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在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中,领导到位、组织得力,责任、制度、措施、机构、人员、经费落实,防灾成效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三)首位提前提供地质灾害发灾前兆信息,且提供的信息有效指导了防灾避险工作,取得了显著防灾避险成效的团队和个人。
(四)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中,科学组织调查排查、抢险施救、排危除险,有效控制了灾情扩大和次生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奖项设置。
(一)成功避险奖。
本办法所称成功避险是指通过排查、巡查、监测、预报、会商、预警等综合手段,发灾前较准确地预测了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强度,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疏散转移避让等措施,使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提前得到转移;灾害过程避免了人员伤亡和减轻了重大财产损失,且在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过程中未因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损失。
根据每起成功避险的灾情等级,州级设特等奖和一、二等奖,州政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成功避让小型灾情等级地质灾害的,设三等奖,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经费予以奖励。
特等奖:成功预警并组织疏散危险区内群众转移,避让了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伤亡和失踪100人(含)以上;
一等奖:成功预警并组织疏散危险区内群众转移,避让了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伤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
二等奖:成功预警并组织疏散危险区内群众转移,避让了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伤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三等奖:成功预警并组织疏散危险区内群众转移,避让了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伤亡和失踪10人以下。
成功预警并避让地质灾害,避免的伤亡和失踪人数限定为地质灾害发生时其破坏范围内掩埋、倒塌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内发灾前夕实际居住、滞留的人数,详细情况由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核定。
用于对个人的奖励数额应不低于成功避险奖金总额的50%,且个人奖金总额中的60%应奖给首先发现险情、临灾前兆,并报告、发出撤离避险信号和成功组织撤离等有功人员;对单位的奖励,原则上应控制在奖金总额的30%以内;奖金余额应专项用于成功避让地质灾害所在乡镇的后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年度目标考核奖。
州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为对各县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根据州政府对各县市政府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考评结果,对照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五条线”建设、“五到位”活动等情况,结合日常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综合成效,设年度目标考核一、二、三等奖,由州政府分别奖励11万元、9万元、7万元。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用该奖金奖励防灾工作有功单位和个人。
一等奖:全面完成与州政府签订的《年度地质环境保护暨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书》明确的任务,考核分值92(含)以上;全面达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标准和“五条线”建设要求;无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实现了“有灾无害”和“大灾小害”的防灾工作目标。
二等奖:完成与州政府签订的《年度地质环境保护暨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书》明确的任务,考核分值82(含)- 92分;达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标准和“五条线”建设要求;无预案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基本实现了“有灾无害”和“大灾小害”的防灾工作目标。
三等奖:基本完成与州政府签订的《年度地质环境保护暨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书》明确的任务,考核分值70(含)- 82分;基本达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标准和“五条线”建设要求;无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
报批程序:县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奖由各县市政府对照评选条件,在自检、自查、自评基础上向州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工作总结和评奖等次申请;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和打分标准,严格考评,并将初步评选结果和初步奖励方案报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复审,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州政府审定。
(三)州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奖。
对出色完成职能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宣传培训、督导检查、排危除险、应急救援、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州级部门,设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集体一、二、三等奖,由州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奖在州级部门中产生,由州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在对年初州政府与州级部门签订的《年度地质环境保护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目标任务进行考评的基础上,向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提出表彰奖励建议方案,经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四)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先进个人奖。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防灾知识宣传培训、督导检查、落实预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灾后重建等工作中认真负责,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监测预警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由州政府授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奖励每人3000元。已经获得成功避险专项奖的人员不再参加此奖项的评定。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先进个人评选程序: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州政府提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报告,初步确定拟表彰奖励名额;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名额分解到县市和州级部门;相关县市和州级部门根据要求将推荐人员名单和主要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初审后,向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提出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建议方案,经其复审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成功避险奖申报材料。
(一)凉山州成功预警并避让地质灾害奖励申报表;
(二)避免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现场调查(应急调查)报告;
(四)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核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成功避险奖申报程序。
(一)成功避险信息速报。成功预警并避让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有关地质灾害成功预警并避让的报告要求和《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凉委办〔2007〕25号)等文件规定的时限、程序、方式和渠道,由县市政府应急办和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州政府应急办和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现场调查。在县市国土资源、应急、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成的核查小组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应急调查报告》、《成功避险报告》内容,形成奖励申报材料,由县市政府上报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初审。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财政、应急、纪检监察等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对县市上报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拟表彰奖励建议方案。
(四)复审与公示。州政府组织对初审结果和拟表彰奖励建议方案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与拟表彰奖励方案在凉山日报、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和成功避让地质灾害灾情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情、险情;成功预警并组织人员疏散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信息;避免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五)表彰奖励决定。复审结果与拟表彰奖励方案公示期满后,根据反馈信息,由州政府作出表彰奖励决定。
第九条 州政府在州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成功避险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成功预警并避让地质灾害奖申报、评选、审定、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有功单位及个人。
第三章 问 责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问责与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未按规定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防灾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履行有关职责义务的;
(二)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等规划时,未按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按属地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聘请资质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对矿山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
(二)按评估单位建议措施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十四条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玩忽职守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酌情扣除其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作为赔偿费用抵偿,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在地质防治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成功预警并避让地质灾害奖励申报、核查、评审中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追缴已领取的奖金。同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奖励与问责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