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从2011年5月1日起,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商品房经营者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备案相关手续后,再到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约前,应向价格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取得商品住房备案手续后,才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凡未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买卖合同备案以及房屋产权证。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商品住房经营者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请后,应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要求,对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进行审查。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商品住房经营者按规定下调价格并重新申报;拒不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商品住房的备案价格一经确定,商品住房经营者可以下调,但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备案的价格一致。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应当标示房屋的可售、订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状态,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公示有关收费。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各个区域(地段)商品房成交均价和商品住房销售异动监测中的相关信息抄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凡发现商品住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中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58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处。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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