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年3月8日施行

  • 2011年10月08日 00时00分
  • 来源: 成都市府
  • 【字体:
  •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昨日闭会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批准,条例将于明年3月8日起施行。

      在发展妇女保障权利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同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

      在保护妇女隐私方面,条例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者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报道妇女的事务时,对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禁止未经同意擅自泄露妇女的隐私。

      在妇女健康保障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本市全民健康体检活动,组织医疗机构对本市城乡妇女至少每三年免费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等妇科疾病检查。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本单位的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

      条例还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了专章规定,将家庭暴力定位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精神折磨、胁迫等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年3月8日施行

  • 2011年10月08日 00时00分
  • 来源: 成都市府
  •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昨日闭会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批准,条例将于明年3月8日起施行。

      在发展妇女保障权利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同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

      在保护妇女隐私方面,条例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者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报道妇女的事务时,对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禁止未经同意擅自泄露妇女的隐私。

      在妇女健康保障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本市全民健康体检活动,组织医疗机构对本市城乡妇女至少每三年免费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等妇科疾病检查。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本单位的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

      条例还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了专章规定,将家庭暴力定位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精神折磨、胁迫等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