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凉山州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

  • 2011年10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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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按照省住建厅、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建金管〔2011〕392号)要求,为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公积金购买国债、受托银行违规转存公积金资金和骗提骗贷公积金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州政府决定对全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工作由州、县市财政局牵头,纠风、审计、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协办,共同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可利用去年和今年各县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检查和审计结果,辅以对有关问题的重点检查或调查,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采取措施切实纠正整改,收回违规使用资金,避免损失。对利用公积金资金管理、审批、调度等以权谋私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是否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包括历史遗留和新发生的欠缴匹配资金,应收回而未收回的资金,已损失而弥补或处置的资金。

      (二)检查是否违规发放公积金贷款。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凉府办函〔2011〕9号)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检查购房行为真实性,是否进行查房查贷,是否按照购买第一套、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和利率标准办理贷款,是否落实住房抵押程序。

      (三)检查是否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包括历史遗留和新发生的使用公积金在二级市场购买或违反规定程序购买国债。

      (四)检查违规转存公积金资金行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非归集存款受托银行账户内资金量与公积金业务量相差悬殊,各公积金银行账户间或与其他账户间资金的异常流动。

      (五)检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问题。指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和欺骗支取公积金的行为。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10日:各县市分中心、管理部进行自查。自查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由各县市分中心、管理部按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县市财政局。

      (二)2011年11月11日至2011年12月5日:进行专项检查。由各县市财政局牵头,县市纠风办、审计局参加,对本县市住房公积金进行专项检查,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报告报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地址:西昌市龙眼井街237号)。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全州检查情况后,由州财政局牵头,州纠风办、州审计局、人行凉山州支行、州银监分局参加,于2011年12月5日前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并视情况对部分县市进行重点抽查。

      (三)2011年12月10日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报送省住建厅。

      四、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是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收到实效;二是突出工作重点,解决公积金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三是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尤其对历年整改不到位的老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四是要结合惩防体系建设,建立防范风险,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和加强薄弱环节。

      工作协调联系人:吕绍芳,电话:3235791,传真:3236010。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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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山州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

  • 2011年10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按照省住建厅、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建金管〔2011〕392号)要求,为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公积金购买国债、受托银行违规转存公积金资金和骗提骗贷公积金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州政府决定对全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工作由州、县市财政局牵头,纠风、审计、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协办,共同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可利用去年和今年各县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检查和审计结果,辅以对有关问题的重点检查或调查,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采取措施切实纠正整改,收回违规使用资金,避免损失。对利用公积金资金管理、审批、调度等以权谋私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是否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包括历史遗留和新发生的欠缴匹配资金,应收回而未收回的资金,已损失而弥补或处置的资金。

      (二)检查是否违规发放公积金贷款。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凉府办函〔2011〕9号)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检查购房行为真实性,是否进行查房查贷,是否按照购买第一套、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和利率标准办理贷款,是否落实住房抵押程序。

      (三)检查是否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包括历史遗留和新发生的使用公积金在二级市场购买或违反规定程序购买国债。

      (四)检查违规转存公积金资金行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非归集存款受托银行账户内资金量与公积金业务量相差悬殊,各公积金银行账户间或与其他账户间资金的异常流动。

      (五)检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问题。指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和欺骗支取公积金的行为。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10日:各县市分中心、管理部进行自查。自查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由各县市分中心、管理部按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县市财政局。

      (二)2011年11月11日至2011年12月5日:进行专项检查。由各县市财政局牵头,县市纠风办、审计局参加,对本县市住房公积金进行专项检查,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报告报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地址:西昌市龙眼井街237号)。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全州检查情况后,由州财政局牵头,州纠风办、州审计局、人行凉山州支行、州银监分局参加,于2011年12月5日前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并视情况对部分县市进行重点抽查。

      (三)2011年12月10日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报送省住建厅。

      四、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是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收到实效;二是突出工作重点,解决公积金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三是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尤其对历年整改不到位的老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四是要结合惩防体系建设,建立防范风险,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和加强薄弱环节。

      工作协调联系人:吕绍芳,电话:3235791,传真:3236010。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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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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