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城镇职工医保民生工程年度内最多可报销30万元
近日,巴中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结合该市实际,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出调整。调整后,城镇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最多可报销3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高到最多可报销8万元,属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的由5万元调高到最多可报销20万元;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可报销2万元。
此次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最高支付限额、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自付比例,以及一、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办法进行了调整。城镇职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时,乙类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由20%降到10%。高血压、糖尿病等一类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只要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直接由统筹基金报销50%,是公务员的统筹基金报销后再报销60%,但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000元、1500元不变。慢性白血病、癌症患者等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据悉,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从2010年7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