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公布5起打击整治“网络水军”典型案例

  • 2023年09月15日 15时05分
  • 来源: 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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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全省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净网”专项行动,严打网络乱象,净化网络安全秩序,重拳整治危害政治安全、舆论生态和市场秩序的“网络水军”突出问题。截至8月底,四川公安侦破案件18抓获犯罪嫌疑人116人,捣毁水军公司10家,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9000条,关停违法账号19万余个,有效遏制我省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的滋生蔓延趋势

    为扎实推进“净网2023”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网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督促互联网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四川公安公布5起打击整治“网络水军”典型案例。

    案例一:德阳侦破唐某军等人为电商刷量控评案

    德阳公安侦查发现,唐某军在20208月以妻子邓某霞名义成立德阳旌阳区帆电子商务服务部,招募技术人员为大量受委托的淘宝店批量上架刷单业务“商品”,谋取非法利益

    20234月,德阳公安抓获唐某军等5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服务器20余台、手机5部,涉案金额约200余万元。

    案例二:凉山侦破阿日某某雇佣网络水军卖惨带货案

    凉山公安侦查发现,2022年以来成都某传媒公司通过话术、剧本摆拍贫困、悲惨身世的短视频刻意包装公司旗下“凉山”“凉山”等多个网红主播,雇佣“网络水军”在抖音平台涨粉引流、刷量控评不断哄抬主播直播间热度直播带货假冒的原生态农特产品达到高额销量目的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网络市场经济秩序抹黑脱贫攻坚成果。

    20237凉山公安组织警力分赴四川成都、江苏南京、河南雄县、上海等地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集中收网工作捣毁涉嫌虚假宣传网络传媒公司5“网络水军”公司3抓获犯罪嫌疑人52查获涉案虚拟账号1500余个冻结涉案资金500万余元缴获制假设备3制假原料30余吨。

    案例三:南充侦破某传媒公司提供流量造假服务案

    南充公安侦查发现,20223月以来成都某传媒公司通过互联网招揽“网络水军”在小红书、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营销广告,以点赞、评论、转发等方式进行刷量控评制造舆论氛围达到商品信息处于“热搜榜”目标并针对商品负面信息进行有偿删帖业务范围包括食品、家具、美容等行业领域其行为严重破坏舆论生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0234南充公安组织警力捣毁该传媒公司“网络水军”窝点3查扣涉案资金100余万元梳理涉案账号30个、涉案资金500余万元查获违法业务信息链接2300余个、违规账号500余个。

    案例四:遂宁侦破徐某梅等人为电商刷量控评案

    遂宁公安侦查发现,2022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梅等人招募“刷手”利用“某”等多个刷单软件接受购物平台商家的刷单任务大肆进行虚假交易,帮助电商虚增销量、虚写好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0233月,专案组赴成都、射洪等地开展统一收网抓获徐某梅等犯罪嫌疑人32扣押手机38部、资金30余万元,彻底斩断一个从事虚假刷量控评网络水军的黑灰产业链条。

    案例五:雅安侦破曾某为直播间刷量控评案

    雅安公安侦查发现,20234月雅安曾某在出租房内架设3000余部手机、非法获取直播平台个人账号建立“网络水军”作案窝点,准备以每月停留30小时标准每个账号5元的价格为平台主播提供“刷量控评”等服务非法牟利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和网络管理秩序。

    20236月,雅安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四条之规定对曾某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闻超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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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公安公布5起打击整治“网络水军”典型案例

  • 2023年09月15日 15时05分
  • 来源: 公安厅
  • 2023年,全省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净网”专项行动,严打网络乱象,净化网络安全秩序,重拳整治危害政治安全、舆论生态和市场秩序的“网络水军”突出问题。截至8月底,四川公安侦破案件18抓获犯罪嫌疑人116人,捣毁水军公司10家,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9000条,关停违法账号19万余个,有效遏制我省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的滋生蔓延趋势

    为扎实推进“净网2023”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网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督促互联网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四川公安公布5起打击整治“网络水军”典型案例。

    案例一:德阳侦破唐某军等人为电商刷量控评案

    德阳公安侦查发现,唐某军在20208月以妻子邓某霞名义成立德阳旌阳区帆电子商务服务部,招募技术人员为大量受委托的淘宝店批量上架刷单业务“商品”,谋取非法利益

    20234月,德阳公安抓获唐某军等5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服务器20余台、手机5部,涉案金额约200余万元。

    案例二:凉山侦破阿日某某雇佣网络水军卖惨带货案

    凉山公安侦查发现,2022年以来成都某传媒公司通过话术、剧本摆拍贫困、悲惨身世的短视频刻意包装公司旗下“凉山”“凉山”等多个网红主播,雇佣“网络水军”在抖音平台涨粉引流、刷量控评不断哄抬主播直播间热度直播带货假冒的原生态农特产品达到高额销量目的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网络市场经济秩序抹黑脱贫攻坚成果。

    20237凉山公安组织警力分赴四川成都、江苏南京、河南雄县、上海等地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集中收网工作捣毁涉嫌虚假宣传网络传媒公司5“网络水军”公司3抓获犯罪嫌疑人52查获涉案虚拟账号1500余个冻结涉案资金500万余元缴获制假设备3制假原料30余吨。

    案例三:南充侦破某传媒公司提供流量造假服务案

    南充公安侦查发现,20223月以来成都某传媒公司通过互联网招揽“网络水军”在小红书、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营销广告,以点赞、评论、转发等方式进行刷量控评制造舆论氛围达到商品信息处于“热搜榜”目标并针对商品负面信息进行有偿删帖业务范围包括食品、家具、美容等行业领域其行为严重破坏舆论生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0234南充公安组织警力捣毁该传媒公司“网络水军”窝点3查扣涉案资金100余万元梳理涉案账号30个、涉案资金500余万元查获违法业务信息链接2300余个、违规账号500余个。

    案例四:遂宁侦破徐某梅等人为电商刷量控评案

    遂宁公安侦查发现,2022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梅等人招募“刷手”利用“某”等多个刷单软件接受购物平台商家的刷单任务大肆进行虚假交易,帮助电商虚增销量、虚写好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0233月,专案组赴成都、射洪等地开展统一收网抓获徐某梅等犯罪嫌疑人32扣押手机38部、资金30余万元,彻底斩断一个从事虚假刷量控评网络水军的黑灰产业链条。

    案例五:雅安侦破曾某为直播间刷量控评案

    雅安公安侦查发现,20234月雅安曾某在出租房内架设3000余部手机、非法获取直播平台个人账号建立“网络水军”作案窝点,准备以每月停留30小时标准每个账号5元的价格为平台主播提供“刷量控评”等服务非法牟利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和网络管理秩序。

    20236月,雅安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四条之规定对曾某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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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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