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健全完善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8月17日,四川省公安厅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及发布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合力,不断提升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质效。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非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办法》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在侦办涉及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和存在重大土地、矿产资源监管问题的情况,除可能影响案件侦办外,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办法》同时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挠、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等,认为确有必要公安机关配合的;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公安机关审查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时,需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调查、测量、鉴定等协助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有必要执法联动的其他情形,可以启动联动办案机制。
《办法》明确,在调查涉嫌土地、矿产资源领域犯罪案件中,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联动、同级配合、同级移送。跨行政区域的联动或者配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统一协调。
此外,根据《办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络员、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机制。(记者 钟晓璐 彭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