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草拟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保障导盲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制定保障盲人使用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权利的规定,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如何尊重导盲犬的权利,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省残联维权处处长黄勇透露,四川省正在草拟的《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准备提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志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
他表示,除了法律法规保障以外,加强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接受导盲犬,并主动关心、帮助视力残障人士,也非常重要。(记者 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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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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