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确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确定了我省183个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和13个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区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平均税额水平基础上提出各县级行政区域具体适用税额建议,以及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的加征比例,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我省对上述事项进行明确,是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的法定要求。
本次我省确定的适用税额,其平均水平较现行水平适当提高,切实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的要求,体现了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立法目的。同时,我省适用税额符合税法有关规定,与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落实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呈现全省总体协调、区域有序衔接、市县平滑过渡的格局,有利于充分发挥耕地占用税的调节调控作用,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