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28家电商平台进行行政指导 进一步规范网络电商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行为,让消费者享受到更优质、更放心、更舒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11月6日,在一年一度的网络促销活动“11.11”来临之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成都海关和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召开了规范网络经营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行政指导座谈会,对阿里、腾讯、字节跳动、京东、美团、苏宁、携程、顺丰、天虎云商、富森美家居等28家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省内中型电商企业开展行政指导。
会上,相关部门通报了近年来网络市场监管和发展情况,对今年“双11”活动期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网络交易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省委网信办要求严格贯彻《网络安全法》,妥善处置网络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利益,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省公安厅分析了近期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主要特点,从电商平台管理、防护、机制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省商务厅立足四川优势产业,对促进电商健康发展发表了指导意见;省邮政管理局要求注重邮政业网络信息安全建设、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省消委会介绍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对如何消费维权提出了意见建议;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点评了典型网络交易霸王条款,提出了改进意见;携程成都公司和文轩在线代表参会企业做了表态发言;省网商协会发出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为、诚信经营的倡议。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四川省委、省政府将电子商务产业作为大力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列为全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之一,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2018年我省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3.3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其中,网络零售额实现4269.21亿元,同比增长28.6%,继续保持中西部领先地位。去年“双11”期间,四川网络交易额进入了全国前十名,排在第七位。与此同时,我省电商企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一是法制意识不强。一些电商经营者学习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不主动、不及时,对法律的了解度不够。二是落实责任不够。部分电商平台对一些入驻的电商主体准入把关不严,没有尽到信息核验义务,致使一些网店经营主体缺失,存在违法经营现象;部分平台对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主体未按要求作下架处理等。三是违法行为违规行为依然存在。一些电商经营者至今还没有公示主体信息;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炒信、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价格违法、侵犯知识产权、不合理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网络订餐、“网红带货”等新业态、新领域问题还不少,特别是在“6.18”“11.11”“12.12”网络促销活动中更为明显突出。
会议要求,电商企业要珍惜四川网络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要守法诚信经营,时刻保持底线思维,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合法经营理念;平台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重点在亮照亮标、保障用户信息处置、核验登记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公示交易规则、区分自营业务、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着力完善。
同时,会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好“网剑行动”和平台专项治理;要加强网络监测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大数据监测和信息化监管工作,发现一批网络违法线索;大量运用在线电子数据取证、固证新技术,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打击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推进社会共治,引导网络经营企业合法经营;要及时发布网络消费提示和消费预警,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网络市场治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