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禁止城市禁燃区散煤销售
通知要求,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注册登记,把好准入门槛,清理清查禁燃区内办理高污染燃料特别是煤炭经营的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和个人。已经办理的,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手续,禁止新增办理城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经营注册登记。对煤炭市场开展查无、查禁、禁劣检查,大力查处禁燃区内煤炭销售行为,禁止城市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查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对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认清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加强与环保等部门协调,明确禁燃区域。突出对《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明确的第Ⅲ类高污染燃料中的散煤销售进行监管,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示。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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