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工商:禁止城市禁燃区散煤销售

  • 2018年09月17日 10时50分
  • 来源: 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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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工商局近日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加强煤炭、石油焦、挥发性有机物、高污染燃料等市场监管,提高流通领域煤炭和石油焦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严格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行为,努力杜绝城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销售行为。

      通知要求,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注册登记,把好准入门槛,清理清查禁燃区内办理高污染燃料特别是煤炭经营的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和个人。已经办理的,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手续,禁止新增办理城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经营注册登记。对煤炭市场开展查无、查禁、禁劣检查,大力查处禁燃区内煤炭销售行为,禁止城市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查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对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认清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加强与环保等部门协调,明确禁燃区域。突出对《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明确的第Ⅲ类高污染燃料中的散煤销售进行监管,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示。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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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工商:禁止城市禁燃区散煤销售

  • 2018年09月17日 10时50分
  • 来源: 省工商局
  •   为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工商局近日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加强煤炭、石油焦、挥发性有机物、高污染燃料等市场监管,提高流通领域煤炭和石油焦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严格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行为,努力杜绝城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销售行为。

      通知要求,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注册登记,把好准入门槛,清理清查禁燃区内办理高污染燃料特别是煤炭经营的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和个人。已经办理的,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手续,禁止新增办理城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经营注册登记。对煤炭市场开展查无、查禁、禁劣检查,大力查处禁燃区内煤炭销售行为,禁止城市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查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对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认清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加强与环保等部门协调,明确禁燃区域。突出对《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明确的第Ⅲ类高污染燃料中的散煤销售进行监管,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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