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春雷行动2018”十大典型案件
一、锦江区文熙服饰店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于2017年初开始从广州市百宝汇珠宝有限公司采购珠宝首饰,并通过有奖销售方式在店铺内销售珠宝首饰。在抽奖活动细则上,当事人宣称分为四个奖项,一等奖的获奖率非常低,但当事人在抽奖箱中放置的奖券全部是一等奖,没有其他档次的奖项,抽到一等奖的消费者可以按珠宝首饰标价(标价往往高出进价几十倍)的一折所折算金额并支付手续费进行购买,以此诱导消费者消费。截止2018年1月18日,当事人采用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珠宝首饰的金额共计6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处罚款8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源于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的线索,社会影响恶劣。成都市工商局和锦江区市场和质监局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于3月15日当晚21时20分即派出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连夜对3位主要涉案人员进行隔离询问,并对现场固定了全部证据,快速高效作出了处罚。随后,市局组织相关部门和锦江区政府,建立以春熙商圈为代表的成都市重要商业区域监管长效机制,并组织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商场、市场、超市利用有奖销售欺诈消费者行为开展集中清查,有效规范了成都市商超经营者的行为,维护了成都市作为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
二、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
案情介绍:2018年1月1日,当事人为了增强其信誉度,吸引客户,在没有获取任何有效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虚构了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委托他人制作了牌匾悬挂于其经营场所。同时当事人在对客户宣传时,也将其自身宣传为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借以增强商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案件评析: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本案是新《反法》实施后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第一例不正当竞争案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高度赞誉。当事人为了增强信誉度,虚构国家机构名义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吸引客户,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新法律深度的学习掌握和快速的贯彻实施,办案单位从取得线索到调查终结,以最快的速度形成了“铁证”,仅用了9天时间完成处罚程序。这样的处罚结案速度,充分体现办案单位在历年“红盾春雷行动”中,对执法办案工作提出的“快速反应、快速调查、快速处罚”的原则,有力高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三、四川省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购房者“天然气开通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办案单位:德阳市中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建设商品房住宅并于2016年底开盘销售,和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第十五条第(三)项第2子项约定天然气开通费需由买受人承担,在2017年8月交房时,当事人要求每户必须支付4200元天然气安装费并向业主开具了收据。至案发,当事人已向楼盘一期102户业主按照每户4200元的标准收取了天然气开通费。根据《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4款商品住宅成本构成,明确规定供气费用计入商品住宅成本,燃气安装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1.4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退还了向102户业主收取的42.84万元“天然气开通费”。
案件评析:住房关系民生,是每个居民家庭最大的支出,一直是政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通过本案的查处,促使当事人向消费者全额退还燃气安装费,为消费者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赞誉高,社会反响好。以此为契机,中江县工商和质监局联合房地产、国土、物价等部门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召开房地产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培训会,以案说法,要求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得有以格式合同等方式转嫁自身责任和义务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动员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主体责任,达到了“查处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四、苏州宜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办案单位:绵阳市工商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销售“绿叶日化用品”过程中,为迅速扩大产品销量,擅自开发运营“经销商系统”网站平台,在四川省绵阳地区设计实施了团队计酬模式的会员制销售制度。该制度规定,累计或一次性购买1875元的 “六六大顺”套装礼包或“明星”套装礼包后,可在“经销商系统”中注册,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享受价值1万元的电子抵扣券。并可推荐其他人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 “团队计酬”式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结合案件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所得977.2932万元;2、处罚款122.7068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组织传销案,当事人短短6个月时间在绵阳地区发展会员达6000余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社会影响面广。该案的查办,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防止更多人受害,受到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广泛赞扬。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针对网络传销案件隐蔽性强、取证难、数据量大等特点,办案单位拓展了工商系统查办网络传销案件的新渠道,找到了收集利用微信系统与支付宝系统从事传销活动违法证据的新方法,破解了网络现场勘验取证困难的难题,探索出在移动支付终端公证取证的新路子,为跨区域多部门联合查办网络违法案件提供了成功的案例。目前,当事人已经全额缴纳了罚没款1100万元,用于传销的“经销商系统”已经全部关闭,绵阳地区所有门店关门整顿一个月,区域经理回集团公司进行法律培训。当事人承诺对非自愿购买的产品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未领取礼包的直接退款。办案单位正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五、陈万凯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案
办案单位:广元市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于2018年1月17日在“台沃新秀植保大市场营销”、“苍溪销售代表.专销商群”两个微信群发布一段视频,主要内容为云南云天化公司生产的云峰牌复合肥料、台沃复混肥料两个完整包装袋摆放在农田里,语音内容有:“云天化肥料是歪肥料、是假肥料……还是台沃好”。当事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该视频转发到微信群中传播,构成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反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案件评析:该案是通过微信群传播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型商品进行片面恶意对比的视频进行商业诋毁案件。当事人利用了普及大众的微信平台和短视频,恶意贬低他人产品以达到推销自己产品的目的,信息快速传播、社会受众广泛,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特别是在春耕备耕时期,误导广大农民对化肥的选择,影响被侵害方的商品经营和销售,手段低下,情节恶劣。办案单位深入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使商业诋毁的概念深入人心,得到市场主体积极投诉举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单位本着维护农民权益的使命,收集固定大量电子证据,多方询证并依法充分进行分析,确保了本案定性准确,维护了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广大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信息准确性。
六、罗江县全通饲料原料经营部销售侵犯“丰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办案单位:遂宁市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案情介绍:蓬溪县琪英菌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陆续从当事人处采购“丰苑”牌大豆粕422.89吨,采购价格从2800元/吨至3200元/吨不等,采购总金额126.9548万元,导致该公司主要农产品杏鲍菇2017年严重减产,造成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经查,该批大豆粕涉嫌侵犯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丰苑”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丰苑”牌大豆粕产品。因案件数额较大,现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案件评析:琪英菌业是蓬溪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是目前全省杏鲍菇单品产量最大的种植基地,也是当地联结带动能力比较强的产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当地农民的长期稳定收入来源之一。在接到投诉后,办案单位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并辗转成都、德阳、遂宁等地调查取证,取得投诉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购销合同发票、大豆粕鉴定书等详实的证据资料,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坑农害企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扶贫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百万余元,也间接为当地农民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是有力提振了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农户脱贫攻坚的决心,有效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大局,扩大了“红盾春雷行动”社会影响力,提升了工商执法权威。
七、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黄老五”花生酥近似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
办案单位:内江市工商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于2017年1月自行设计了“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两种花生酥外包装纸,使用上述两种外包装纸生产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发往成都各经销商门店和其自营的天猫网店王老五食品旗舰店销售,截止2018年1月18日,当事人使用上述两种外包装纸生产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共计323箱,违法经营额共计约5.19万元。黄老五系列酥糖产品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在相关公众所熟知。当事人生产使用的“王老五”原味、椒盐味两种花生酥与黄老五系列的原味、椒盐味花生酥从包装的整体外形特征,到包装纸上的商标凸显位置、整体底色、代言人位置布局、产品漫画图片、元素搭配、标注的产品口味上均十分近似,视觉上易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外包装纸10卷,处罚款10.37852万元。
案件评析:该案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市场混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元旦春节期间是花生酥等零食产品销售高峰期,当事人生产的“王老五”和权利人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黄老五”产品包装、装潢近似,很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而产生市场混淆。本案的成功查处,保障了消费者不被误导从而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有效打击了市场上的“傍名牌”、“搭便车”等市场混淆行为,净化了节假日市场。办案单位通过案件查处,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并促成双方达成了合作协议,共同做大做强内江花生酥产业,为本地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办案单位以本案为契机,强化打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部门协作机制,推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市场格局。
八、乐山市隆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他人刷单炒信虚构交易案
办案单位:乐山市五通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开发“乐宝平台”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实施网络刷单炒信活动。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拼多多、淘宝、京东等的网商在注册为“乐宝平台”会员后,可以通过“乐宝平台”发布刷单炒信任务,刷手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也可注册为“乐宝平台”会员,通过接取并完成相应的任务,获取任务佣金。该公司为网商放单及刷手提供相关刷单操作学习资料,还利用社交软件QQ,建立“乐宝平台刷手交流群”,方便刷手交流及咨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件评析:该案是乐山市工商系统在“红盾春雷行动2018”中查处的首起网络刷单炒信案件。目前网络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生活方式,网购市场发达,网络商家对好评的需求催生了专业刷单的行业,通过刷单炒信增加好评,提高信誉度以吸引消费者,成为网络购物市场的一大陋习,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2018年新修订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单炒信专款进行了规定。本案虽然发生在2017年,但办案单位打破固有领域,针对专业刷单公司开展调查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净化了网络交易市场。办案单位紧紧抓住互联网信息的海量性、广泛性等特点,通过查阅当事人QQ聊天记录、QQ群活动记载等信息,从外部收集固定该公司在网络上发布网络刷单炒信宣传的痕迹,与已有证据相互印证,确定该公司实施网络刷单炒信的事实,并加强与公安、专业技术机构的配合协作,成功将这一专业刷单平台扼杀在起步阶段。
九、袁学英销售擅自使用与“六个核桃”饮料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商品不正当竞争案
办案单位: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长期从事食品经营,对行业的相关产品情况熟悉。2017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每件24.76元的价格向关章帅订购了4725件“六个垓桃”植物蛋白饮料,以每件7元的价格向高彦辉订购了12500件“六个果仁核桃”植物蛋白饮料,以每件23.61元的价格向姚领辉订购了5275件“六个原味核桃”植物蛋白饮料,当事人购进用于销售的上述产品包装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包装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商品22500件;罚款25万元。
案件评析:元旦春节期间饮料市场销售活跃,很多地方有串门送一箱饮料作礼物的习俗。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与市场上有一定影响的“六个核桃”产品包装装潢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购,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涉及地域广,涉案产品数量巨大,办案人员经过大量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涉及三省六地,体现了工商部门的配合协作。该案的查获,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力的保护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切实维护了节日期间的市场秩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许。该案适用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案人员主动向市局、省局领导汇报,认真听取指导意见,严格按照新《反法》规定定性查处,为查办市场混淆行为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十、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和滥收费用案
办案单位:达州市工商局
案情介绍:从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31日,当事人以消除安全隐患和计量不准确为由,对其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用户中使用年限达到10年或超过10年的膜式燃气气表进行更换,2016年1月1日,宣汉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废止后,当事人仍以此文作为依据继续向燃气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另当事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超出宣汉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核定的收费项目,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100元/户的表箱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在没有与燃气用户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向用户收取100元/户的表箱费。当事人以换表名义向用户收取表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向用户收取表箱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36322万元,并处罚款39.36322万元;对其滥收费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7.597379万元,罚款67.63678万元。
案件评析:该案件是打击侵占群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案件,当事人作为公用企业,本应为人民日常生活所需服务,却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性质恶劣。执法单位充分运用执法联动机制,精心组织、积极摸排,寻找有利突破口,及时掌握有力证据,并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调查,审计了当事人的法定账目,确保证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联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调查和分析研判,使案件得以成功查处,切实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该案调查中,办案单位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并督促辖区公用企业以此为戒,开展自查行动,主动纠正违规经营行为,达到查处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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