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
《通知》指出,实施强制停电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列入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或非法生产线;屡查屡超、污染严重,未完成污染治理或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企业;已纳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范畴,但拒不按环保部门要求,开展整顿工作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其它需要依法采取停电措施的企业。
《通知》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将需要采取强制停电的企业及时通报同级经信部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下同),经信部门接到同级环保部门通报后,在确保安全、妥善处理居民生活用电和办公用电的情况下,将需要采取强制停电企业的停电时间、停电范围等及时书面通知当地电力供应企业。停电由同级环保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现场组织,电力供应企业实施停电措施。对需要恢复供电的企业,需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由当地环保部门函告同级经信部门后,由经信部门书面通知当地电力供应企业恢复供电。恢复供电由同级环保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现场组织,电力供应企业负责实施。未经环保部门和经信部门同意,电力供应企业不得擅自为企业恢复供电。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经信部门和电力供应企业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为全省环境质量改善做出贡献。一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散乱污”企业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及时与同级经信部门、电力供应企业加强沟通,并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二是各级经信部门要依法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三是各级电力供应企业要积极配合环保、经信部门加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严惩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经信部门通知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停电。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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