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拟废止和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函〔2016〕29号)要求,现对拟废止和转化的17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予以公示(见附件1)。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11月6日前将意见表(见附件2)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电话:028-86607605
邮箱:sczjpgc@163.com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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