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工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改革创新

  • 2016年08月12日 15时21分
  • 来源: 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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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让勇于改革创新的探索者在前进的道路上因担心触犯了条条款款而前怕狼后怕虎!要旗帜鲜明地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保护清正廉洁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日前,省工商局党组出台《关于建立容错容错纠错机制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意见》,激励广大干部主动作为。

      省工商局在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深刻意识到,必须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区分;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区分;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事中事后监管取得新成效。

      《意见》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特别是在关系工商改革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以及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损失的,在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前提下,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决策部署,并经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失职渎职行为,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已尽力纠正错误、挽回损失、降低负面影响等情形的,可免予追究其责任。

      《意见》规定,严格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原则,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对单位或个人实行容错免责、纠错提醒和澄清是非。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驻局纪检组或局机关纪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举证资料,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调查结果会同省局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经组织认定符合免责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可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作负面评价;在单位工作绩效目标考评和个人年度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需要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的,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意见》规定,由纪检监察机构对认定免予追责的人员开展纠错提醒谈话,指出当事人在工作中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失,协助当事人分析问题原因、汲取工作教训、明确整改方向、切实改进工作。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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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工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改革创新

  • 2016年08月12日 15时21分
  • 来源: 省工商局
  •   “不要让勇于改革创新的探索者在前进的道路上因担心触犯了条条款款而前怕狼后怕虎!要旗帜鲜明地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保护清正廉洁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日前,省工商局党组出台《关于建立容错容错纠错机制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意见》,激励广大干部主动作为。

      省工商局在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深刻意识到,必须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区分;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区分;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事中事后监管取得新成效。

      《意见》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特别是在关系工商改革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以及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损失的,在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前提下,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决策部署,并经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失职渎职行为,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已尽力纠正错误、挽回损失、降低负面影响等情形的,可免予追究其责任。

      《意见》规定,严格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原则,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对单位或个人实行容错免责、纠错提醒和澄清是非。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驻局纪检组或局机关纪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举证资料,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调查结果会同省局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经组织认定符合免责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可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作负面评价;在单位工作绩效目标考评和个人年度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需要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的,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意见》规定,由纪检监察机构对认定免予追责的人员开展纠错提醒谈话,指出当事人在工作中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失,协助当事人分析问题原因、汲取工作教训、明确整改方向、切实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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