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五举措”加强非煤矿山事故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事故通报。一般事故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在辖区内进行通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同一矿山一年内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是严肃事故处理。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律确定为最高安全风险级别,连续发生事故的一律上限罚款。同一矿山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事故或3年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要到省安全监管局述职。
三是严格复产验收。事故单位停产整改结束后,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开展专项执法。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同一矿山连续发生事故的,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同时,将事故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
五是加强统计分析。定期统计分析事故,及时掌握、研究各类事故特点及事故多发、频发等异常情况,研究提出事故防范对策措施。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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