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的解读文本

  • 2015年07月27日 14时30分
  •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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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我市制定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省《条例》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很多新的制度和办法。按照立法惯例,我市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贯彻执行,对省《条例》规定的新内容进行细化,对我市现行法规政策与省《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进行重新明确,同时根据省《条例》的指导原则、结合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但考虑到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而且制定规章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多个过程,起草过程中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并需经过多次专家论证,程序复杂,时间较长。为充分满足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需求,有必要先行制定《通知》,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待我市房屋征收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再出台政府规章。

      (二)制定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市房管局根据省《条例》相关规定,结合2014年9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长春市召开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问题的研讨会情况,以及2014年10月16日与市中级法院到上海市学习交流有关房屋征收政策体系建立和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着手文件起草。起草过程中两次征求了市中级法院、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段成柱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2015年1月28日刘守成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棚改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经反复修改,形成《通知》。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部门协调力度,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序开展,《通知》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市、县级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加强对补偿决定的工作指导等。

      (二)旧城区改造项目中更加尊重民意。

      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意愿征询,省《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造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这一比例明确为“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造的”。

      另外,《通知》沿用了省《条例》有关协议签订的程序规定,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签约比例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95%或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才可以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同意改造比例未达到95%且所有权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二,不能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三)明确住宅的产权调换结算方式。

      省《条例》针对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在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进行安置的情形,规定了特殊的产权调换结算方式,旨在给予被征收人更大的优惠。实际上,我市在产权调换方面也制定了较为优惠的政策。为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同时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通知》将我市现行的产权调换结算方式以及省《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列举,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后,选择任一结算方式,但不能合并使用。

      (四)明确对于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补偿原则。

      被征收房屋为个人房屋,且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只与被征收人及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而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被征收房屋为直管公有住宅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可按相关规定购买原承租房,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购房人补偿;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出售承租房,则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人可继续租赁安置房屋。

      三、重要制度和主要内容

      (一)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制度。

      《通知》根据省《条例》的规定,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权限,进一步明确为“各区(市)县政府”,并要求区(市)县政府将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如当事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制度。

      《通知》根据省《条例》的规定,列举了几种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同时,针对各区(市)县反映强烈的“房串串”囤积房屋,破坏市场秩序的现象,《通知》制定了针对性措施,明确“货币补偿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安置房应直接办至房屋产权人名下”。

      (三)强制执行工作制度。

      2011年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至今,我市尚无一起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案例,其主要原因除缺乏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外,还在于行政执法主体、具体执行规范等相关内容未明确。《通知》除按省《条例》规定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外,还强调“区(市)县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为做好强制执行的牵头和统筹工作,《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筹协调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交由政府实施的强制执行工作,同时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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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的解读文本

  • 2015年07月27日 14时30分
  •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我市制定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省《条例》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很多新的制度和办法。按照立法惯例,我市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贯彻执行,对省《条例》规定的新内容进行细化,对我市现行法规政策与省《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进行重新明确,同时根据省《条例》的指导原则、结合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但考虑到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而且制定规章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多个过程,起草过程中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并需经过多次专家论证,程序复杂,时间较长。为充分满足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需求,有必要先行制定《通知》,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待我市房屋征收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再出台政府规章。

      (二)制定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市房管局根据省《条例》相关规定,结合2014年9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长春市召开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问题的研讨会情况,以及2014年10月16日与市中级法院到上海市学习交流有关房屋征收政策体系建立和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着手文件起草。起草过程中两次征求了市中级法院、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段成柱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2015年1月28日刘守成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棚改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经反复修改,形成《通知》。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部门协调力度,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序开展,《通知》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市、县级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加强对补偿决定的工作指导等。

      (二)旧城区改造项目中更加尊重民意。

      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意愿征询,省《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造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这一比例明确为“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造的”。

      另外,《通知》沿用了省《条例》有关协议签订的程序规定,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签约比例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95%或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才可以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同意改造比例未达到95%且所有权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二,不能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三)明确住宅的产权调换结算方式。

      省《条例》针对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在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进行安置的情形,规定了特殊的产权调换结算方式,旨在给予被征收人更大的优惠。实际上,我市在产权调换方面也制定了较为优惠的政策。为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同时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通知》将我市现行的产权调换结算方式以及省《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列举,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后,选择任一结算方式,但不能合并使用。

      (四)明确对于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补偿原则。

      被征收房屋为个人房屋,且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只与被征收人及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而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被征收房屋为直管公有住宅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可按相关规定购买原承租房,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购房人补偿;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出售承租房,则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人可继续租赁安置房屋。

      三、重要制度和主要内容

      (一)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制度。

      《通知》根据省《条例》的规定,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权限,进一步明确为“各区(市)县政府”,并要求区(市)县政府将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如当事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制度。

      《通知》根据省《条例》的规定,列举了几种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同时,针对各区(市)县反映强烈的“房串串”囤积房屋,破坏市场秩序的现象,《通知》制定了针对性措施,明确“货币补偿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安置房应直接办至房屋产权人名下”。

      (三)强制执行工作制度。

      2011年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至今,我市尚无一起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案例,其主要原因除缺乏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外,还在于行政执法主体、具体执行规范等相关内容未明确。《通知》除按省《条例》规定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外,还强调“区(市)县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为做好强制执行的牵头和统筹工作,《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筹协调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交由政府实施的强制执行工作,同时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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