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规范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监督管理工作
2015年05月07日 14时11分
来源:
省安全监管局
近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工商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规范处理煤矿企业长期中止煤炭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有关问题。一是规范长期中止煤炭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煤矿界定。长期中止煤炭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是指煤矿因种种原因不能正常组织生产经营和施工建设活动,又不愿意关闭煤矿或废止煤矿建设项目,经主动申请并批准停产停建1年及以上、不超过3年,累计停产停建时间不得超过5年的情形。二是规范长期中止煤炭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的行为。煤矿企业在批准的中止煤炭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时间届满不提出恢复或继续停产停建申请报告、或超过3年仍不能恢复生产或建设行为的,由批准的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或废止该建设项目;未经原批准部门书面同意恢复煤炭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擅自组织煤炭生产和建设活动的,一律认定该行为为非法行为,由批准的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或废止该建设项目。三是强化对长期中止煤炭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煤矿的监督管理。逐级落实监管部门责任,特别是乡镇一级要加强巡查、暗查,确保煤矿真正做到停产停工,并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四是明确了长期中止煤炭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煤矿相关证照、建设工期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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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婉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