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推进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
保障机制建设具有四大特点:一是公共服务全面覆盖。除保障机构人员正常运转等政策性支出外,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场镇街道维护、环境卫生整治、乡风文明建设、防灾应急救助、安全生产监管、维稳信访调解、创新社会管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八个方面的公共服务支出纳入保障范围。二是科学确定保障标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不低于县级同类部门平均水平;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依据辖内人口、幅员面积、海拔高低、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合理安排。三是健全强化保障机制。实行“县级预算保障,乡镇自主使用,省市激励补助”的办法。县级财政将保障范围支出全部下划乡镇管理,按政策和标准足额安排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资金。乡镇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承担并落实相应的事权责任。省市财政建立激励奖补机制,对县(市、区)落实保障情况进行激励奖补。四是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合理划分县乡支出责任,规范乡镇收支管理,健全乡镇决算报告制度,加强业务和资金监管。
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是全省财政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着力解决乡镇财力较为薄弱、基层公共服务落实难的问题,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执政能力、保障基层组织运转、改善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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