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缩短安置周期,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和省上关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要求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在我市四城区(含高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规定享受我市现在执行的货币补偿、搬家补助、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水电设施补偿、附属设施和附着物补偿、购房补贴等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征收部门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增加25平方米(增加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为基数,给予被征收人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此项补助费用由项目实施业主承担。同时,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享受《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5〕13号)中“对城乡居民家庭购买的我市自住商品房,给予100元/米的财政补贴”的政策。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购房优惠
鼓励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房源,以优惠价格供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选择购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现场设置销售点,由售买双方协商,以所售楼盘上一季度网签备案均价为参照,按该楼盘相同房源市场实际售价,再给予被征收人实际购房面积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团购优惠。
本通知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下发前市、区政府已发布征收决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原征收安置政策执行。
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2015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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