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正式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办法》涵盖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共计明确50项失信行为。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都将记入诚信档案。对于采购人,其失信行为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监察、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其诚信档案将作为选择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于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或者扣3-5分予以惩戒。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诚信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诚信制度正式建立,对于促进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将起到重要作用。从全国来看,将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纳入诚信管理,我省是首例。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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