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3条措施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在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方面,《意见》提出加大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服务力度。鼓励项目管理单位针对政府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采购相应的知识产权服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等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提升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转化应用。
——在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建设,发挥其人才资源优势,带动我省知识产权(专利)高端服务发展。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信息利用试验(四川)基地、国家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基地“一中心、两基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加强国家专利技术(四川)展示交易中心、成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市(州)专利展示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项目供需对接活动。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组织专利项目和金融机构对接活动,支持和指导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强中国(四川、成都、德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维权援助工作机制,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在培育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发展和引进优秀知识产权机构。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试点省份合伙制企业或者法人单位具有2名以上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制公司具有3名以上股东,且合伙人或者股东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可享受申请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结合实际给予主营知识产权服务业务营业收入超过60%的新设立的优秀服务机构,于第一次纳税后的第二年给予一次性扶持。引导、鼓励大中型专利代理机构到专利代理服务需求旺盛或专利代理人才紧缺的市(州)、县(市、区)开设分支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分支机构中专职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数量可为1名。支持成都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
——在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方面,《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试点省份参加专利代理人考试的考生在当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享受下浮一定分数的扶持政策。对于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其律师执业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对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其从事本单位专利申请工作的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鼓励和推荐优秀的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到大专院校兼职授课,将知识产权实务引入学历教育体系,培养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人才。
——在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价体系,推行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和服务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搭建政府统计平台,适时发布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情况;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并推行行业规范、服务标准、职业操守;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员培训和交流协作,引导会员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改进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市场秩序。
——在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给予信贷支持,引导信贷资金、外资和社会资本投资知识产权服务业。建立并完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强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导向,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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