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查处变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行为
2014年3月7日,金堂县某专业合作社在参加宣汉县林业局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苗木采购公开招标的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林木良种证被遂宁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刑事调查,后因证据不足,免于刑事处罚,移交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查处。
成都市林木种苗站执法人员经查阅遂宁市森林公安局移交资料、调阅金堂县林业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资料,发现该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随意修改许可证内容,涉嫌变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证据面前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林业行政处罚。在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前提下,考虑尚未构成销售事实,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对该专业合作社从轻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同案的另两企业因涉嫌犯伪造国家公文罪,经遂宁市森林公安局侦破后目前已正式移交当地检察机关。
责任编辑:
雷晓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