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

  • 2014年05月2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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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主要分为土地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两大类,目前,这两大类专项资金在管理及使用中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土地整理

      (一)存在的问题

      2010-2013年土地整理累计投入资金108.65亿元,其中省级资金36.44亿元,中央资金72.21亿元。目前土地整理采用项目法进行管理,管理流程较为封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责、权、利脱节。由于我省土地整理是分级实施的,各级政府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归相应级次政府所有。省级投资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除10%或15%留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外,其余全部归省级所有。而项目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又交由地方国土部门,存在“出钱的人管不了,管理的人不出钱”的局面。

      二是工程质量保证不力。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中标价一般低于最高限价20%左右,个别项目甚至达到50%,施工方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是工程监理不到位。工程监理由省整理中心统一招标,省整理中心支付监理费,而监理工作又在基层,形成“基层管不了,上面管不到”的局面,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二)下一步改进建议

      一是强化监理职责。将监理费用全额随工程直接费等下到项目所在地,充分赋予基层管理的职权。

      二是改变结余资金的处理。省级项目的结余资金额收回省财政,继续用于土地整理项目。

      三是改变现行的管理方式。省级不再承担占补平衡的任务,不再收取开垦费,将占补平衡任务下放到市县。

      二、地质灾害防治

      (一)存在的问题

      2010年-2013年共计投入地质灾害防治资金41.07亿元,其中省级资金30.61亿元,中央资金10.46亿元。目前地质灾害防治采取项目法进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权与事权脱节。地质灾害防治本应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但目前地方上报省级的治理项目,大到上亿、小到几十万的项目,所需资金都由省级财政金额承担,项目实施则由地方负责。资金投入和治理责任主体不一致。同时,项目完工后的结余资金也是留存地方使用,仍易造成省与地方之间利益输出或博弈。

      二是省级投入不堪重负。受两次大地震及连年暴雨洪涝灾害影响,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多发、规模大。由于纳入省级资金安排治理的地质灾害项目范围划分不清楚,地方大小项目都向省申报,导致资金需求量大。

      (二)下一步改进建议

      一是明确省与市县的事权。对特大型地质灾害项目治理由省级安排资金并直接负责实施。严格投资控制,加强项目预(结、决)算审查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审查。其他等级的地质灾害项目由市、县政府负责资金安排和治理,省上给予帮助。同时,省级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监测队伍建设予以补助。

      二是改进资金分配方式。省级负责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监测队伍建设资金分别按项目投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对其他等级的地质灾害项目治理补助资金采取定向转移支付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地方实施的项目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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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

  • 2014年05月2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   我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主要分为土地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两大类,目前,这两大类专项资金在管理及使用中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土地整理

      (一)存在的问题

      2010-2013年土地整理累计投入资金108.65亿元,其中省级资金36.44亿元,中央资金72.21亿元。目前土地整理采用项目法进行管理,管理流程较为封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责、权、利脱节。由于我省土地整理是分级实施的,各级政府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归相应级次政府所有。省级投资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除10%或15%留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外,其余全部归省级所有。而项目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又交由地方国土部门,存在“出钱的人管不了,管理的人不出钱”的局面。

      二是工程质量保证不力。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中标价一般低于最高限价20%左右,个别项目甚至达到50%,施工方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是工程监理不到位。工程监理由省整理中心统一招标,省整理中心支付监理费,而监理工作又在基层,形成“基层管不了,上面管不到”的局面,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二)下一步改进建议

      一是强化监理职责。将监理费用全额随工程直接费等下到项目所在地,充分赋予基层管理的职权。

      二是改变结余资金的处理。省级项目的结余资金额收回省财政,继续用于土地整理项目。

      三是改变现行的管理方式。省级不再承担占补平衡的任务,不再收取开垦费,将占补平衡任务下放到市县。

      二、地质灾害防治

      (一)存在的问题

      2010年-2013年共计投入地质灾害防治资金41.07亿元,其中省级资金30.61亿元,中央资金10.46亿元。目前地质灾害防治采取项目法进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权与事权脱节。地质灾害防治本应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但目前地方上报省级的治理项目,大到上亿、小到几十万的项目,所需资金都由省级财政金额承担,项目实施则由地方负责。资金投入和治理责任主体不一致。同时,项目完工后的结余资金也是留存地方使用,仍易造成省与地方之间利益输出或博弈。

      二是省级投入不堪重负。受两次大地震及连年暴雨洪涝灾害影响,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多发、规模大。由于纳入省级资金安排治理的地质灾害项目范围划分不清楚,地方大小项目都向省申报,导致资金需求量大。

      (二)下一步改进建议

      一是明确省与市县的事权。对特大型地质灾害项目治理由省级安排资金并直接负责实施。严格投资控制,加强项目预(结、决)算审查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审查。其他等级的地质灾害项目由市、县政府负责资金安排和治理,省上给予帮助。同时,省级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监测队伍建设予以补助。

      二是改进资金分配方式。省级负责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监测队伍建设资金分别按项目投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对其他等级的地质灾害项目治理补助资金采取定向转移支付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地方实施的项目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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