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省档案局印发《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

  • 2014年04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档案局
  • 【字体:
  •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档案局印发了《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齐全完整。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要重视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加强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切实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认真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所需经费及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移交等工作。

      《意见》提出新组建、设置的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单位)要及时重新修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涉及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凡未完成文件归档和整理工作的人员、未完成档案处置工作的档案部门负责人或档案人员,不得提前撤离或调离;凡在机构改革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置移交档案,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意见》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及时掌握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纠正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认真做好接收档案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移交档案,确保国家档案资源齐全完整,为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利用档案提供有效服务。

      同时,《意见》对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和流向提出了具体的处置意见。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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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档案局印发《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

  • 2014年04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档案局
  •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档案局印发了《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齐全完整。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要重视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加强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切实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认真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所需经费及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移交等工作。

      《意见》提出新组建、设置的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单位)要及时重新修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涉及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凡未完成文件归档和整理工作的人员、未完成档案处置工作的档案部门负责人或档案人员,不得提前撤离或调离;凡在机构改革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置移交档案,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意见》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及时掌握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纠正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认真做好接收档案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移交档案,确保国家档案资源齐全完整,为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利用档案提供有效服务。

      同时,《意见》对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和流向提出了具体的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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