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排部署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转变林业增长方式,提高森林资源整体功能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为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实现在经营中利用、在利用中经营,越采越多、越用越好,以及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通知》指出: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与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家、省和本地的林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等相衔接。
《通知》指出: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管理,范围明确,产权明晰的单位或组织,根据经营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三类编案单位:一类编案单位包括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二类编案单位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经营面积达500公顷以上)的集体林经营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三类编案单位是指其他集体林经营组织或非公有制经营主体。
《通知》要求:一类编案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单独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二类编案单位可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三类编案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规划性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必须建立在翔实、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和基础数据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原森林经营方案于2015年前到期,或尚未编制过森林经营方案的,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本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引导和鼓励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通知》指出:今后要把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确定和下达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及安排林业生产经营项目、任务与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十三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中,省厅将对已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单位,优先确定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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